高院合議庭對於陳怡君案表示,原審認定陳怡君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的羈押原因,因而處分禁止接見、通信,應有違誤。合議庭說明,刑事案件中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與說理義務,起訴後即應推定檢察官的證據蒐集、保全已經完竣。法院作為「中立的聽審者」,基於審檢分隸、公平法院與武器平等等原則,原則上並沒有為檢察官考慮證據保全的義務,更沒有「接力」檢察官補強有罪證據的義務。

而高院合議庭對於裁定柯文哲交保裁定發回更裁的理由則指出,本案依原審審理計畫書記載,尚有證人(含兼具共同被告身分者)尚未交互詰問,關於柯部分,滅證、串證可能性是否降低、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之判斷,何以僅限於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京華城案)部分,而不及於其涉犯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政治獻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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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原審前於7月21日裁定時,以有部分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由,而裁定被告2人延長羈押,卻又於1個月後,在尚有諸多證人尚未交互詰問之情形下,認被告2人滅證、串證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經大幅降低,實難謂無前後矛盾及理由欠備之不當。

PTT鄉民們看了高院對於兩案是否應該交保的理由後,紛紛留言差別是「黨證的有無」、「顏色判斷,一下子就可以做出決定」、「標準沒變啊!就是行政持續干預司法」、「上午綠能,下午你不能」、「有高貴法綠人幫你護航」、「同一條法,有黨證跟沒黨證真的差很多」、「就是故意雙標給你看,嘻嘻」、「把兩個裁決理由擺在一起看,超好笑」、「實打實的政治辦案,直接上演給你看」。

火線話題 | 柯文哲應曉薇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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