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日前裁定,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以70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另須配戴電子腳鐐。對此,台北地檢署8日晚間發布聲明,強調將「儘速依法提起抗告」,駁斥柯文哲指控檢方「一年查無進展」的說法,並重申京華城案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犯罪嫌疑重大。
地檢署的第一條聲明指出,京華城案涉及職務收賄罪,犯罪嫌疑重大,檢方已大量蒐證,起訴書多達3冊894頁,且法院過去三度裁准延押,足以顯示並非外界所稱「空轉一年」。第二條聲明則指出,案件既已依法起訴,是否有罪應由法院審理,檢方將依法履行舉證責任,籲請社會各界尊重司法界限,不應混淆視聽。
楊律師在臉書發文指出,聲明稿第一條其實反映法院與檢方一樣都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否則根本應該無保請回,而不是裁定交保。既然看法一致,檢方又何必抗告?楊律師質疑,如果真要「儘速抗告」,應該在法院裁定當天就提出,卻是在柯文哲考慮一天、籌到保金後才動作,顯示態度曖昧。
他認為,檢方背後可能有兩層考量:其一是避免真正承擔「抗告失敗」的壓力,藉由慢一步的表態,既完成程序又能卸責;其二則是以形式上的抗告,維持辦案形象,避免外界質疑檢方怠惰。換言之,表面上看似輸了,但實際卻可能藉此規避責任,同時保住程序上的立場,形成「明輸暗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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