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今部務會報指出,將推動《租賃條例》修法四大方向,第一,保障3年租期,房客享訂約及續約合計3年租期,房東僅能因自住收回房屋。第二,限制漲租幅度,續約租金漲幅不得通知當月房租指數之年增率,房東若要漲租,須提前6個月告知。

內政部續指,第三,維護房客權益,房東不得禁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等行為,違者將受罰。第四、爭議免費調解、法律扶助,租屋糾紛可向公所申請免費調解或法律訴訟扶助。

地政司長林家正說,房客在續約至少有3年租期的保障,可以先簽1年後,之後再分別簽後2年;或先簽1年後,再直接簽2年的方式,訂約加續約時間至少保障3年。若房東因自住需求要收回,可不受3年限制;至於房屋出售,依民法「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租約仍應繼續有效,保障房客權益。若房東惡意拒絕提供應有租期保障,未來制度設計將增訂罰則,並研議相關賠償規範,以避免侵害房客權益。

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保障3年租期的部分,內政部參考日本、韓國、德國的法律,相關修法9月中會在內政部會議討論,並於9月底送至政院審核確認,再送到立院審議。

林家正補充,未來將對房東調整租金設限,若房東有意漲租,必須先行通知房客,並以主計總處每月公布的房租指數年增率作為上限依據。若以近期房租年增率指數約2點多%的漲幅計算,房租1萬元的物件,最多僅能調升約200元。林家正強調,若房東調漲超過標準,將要求限期改正,不過確切的幅度與規範細節仍待後續討論。

《租賃條例》修法四大方向。內政部提供
《租賃條例》修法四大方向。內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