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律師在臉書上分享一件新北地院判決書,內容為一般民眾勒警脖子、拉扯警察,事後遭判妨害公務罪,並將此案引用在30日民眾黨走讀事件上,「黃國昌勒警脖子涉犯妨害公務罪最重三年徒刑,一般人勒警被判刑,白委不該有特權。」

黃帝穎律師認為,黃國昌率領民眾黨黨公職翻越鐵馬護欄、造成八名員警受傷,尤其一段他疑似勒警官脖子的影片更在網路上瘋傳,「和平集會雖可主張言論自由,但對執法警察動手,不論是拉扯或勒脖子,都涉犯妨害公務罪。」

黃帝穎律師嚴正指出,一般民眾勒警脖子、拉扯警察,均被依現行犯逮捕,並依照妨害公務罪移送法辦,而刑法妨害公務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一般妨害公務案被告遭現行犯逮捕判刑,黃國昌不該有犯罪特權,蔣萬安市府警察局執法更不該遇到白委就轉彎!法院妨害公務判決打臉黃國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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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督察組長陳育健事後解釋,他確實有在推擠過程中被黃國昌手臂勾住,但由於現場一片混亂,故研判可能是對方踉蹌跌向自己、並無惡意,因此不打算提告傷害;至於全案是否涉及妨害公務?警方說明,目前已先依違反集會遊行法報請北檢指揮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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