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翁曉玲)於系爭臉書貼文陳述關於原告因與前清華大學校長沈君山對弈輸棋而允諾捐款予清華大學,卻迄未履行之事實,雖原告(曹興誠)否認當時係允諾由其個人對清華大學捐款,然被告為上開貼文前,既係參考媒體刋登之新聞報導及清華大學於網頁暨臉書發表之文章等內容,已可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於貼文所稱承諾應捐款予清華大學者,乃與沈君山進行對弈而輸棋之原告乙節為真實,原告復未舉證證明被告係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尚不得遽謂被告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法院提到,原告為國民黨區域立法委員徐巧芯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不僅被罷免人代表人民行使參政權之情形及其品性操守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之品性操守,人民均當有瞭解、知悉以為價值取捨之利益,自與公共利益相關,乃可受公評之事。
法院細繹被告發表系爭臉書貼文之內容及時序,可知被告發表關於事實陳述以外之言論部分,其動機並非專以毀損原告名譽為目的,而係伴隨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之上開原告輸棋允諾捐款卻未履行之事實而為評論,並就原告於個人臉書貼文指稱包括被告在內之立法委員及清華大學有遭中國共產黨滲透疑慮之言論加以回應評論,均屬對與公共利益有關而可受公評之事項為意見表達,應可認其為善意之評論,縱其評論或有強烈且負面之用詞,亦不影響其適當性而應受憲法之保障。
因此,法院認被告之系爭言論,尚未逾言論自由之界限而不具違法性,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移除系爭言論並給付精神慰撫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得上訴。
翁曉玲表示,自己從不說沒有根據的話,也絕不容忍看到有人對她敬愛的沈君山校長,侮辱其名譽。「今日法院還我公道,判曹興誠敗訴。我希望此事就此落幕,台灣社會還有更多重要的事須要我們盡心盡力去做,就不要再浪費司法資源了,把訴訟和律師費用拿來做善事多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