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指出,為維持營區(舍)設施安全,提升官兵生活辦公品質,國防部依損壞及急迫程度,每年編列預算辦理修繕。惟陸軍司令部辦理營區(舍)設施修繕工程採購,契約單價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顯屬工程會函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之一;另履約監督過程未依契約規定辦理,陸軍司令部督導不周,均核有違失。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議通過監察委員張菊芳、陳景峻、郭文東提案,糾正陸軍司令部,提出3點意見,移送國防部轉飭陸軍司令部確實檢討改善。

一、陸軍司令部111年辦理「自強營區119等4棟兵舍及餐廳整修工程」、「大漢營區116等2棟兵舍整修工程」、「龍華營區排水系統暨道路整修工程」3案採購,招標機關無正當理由,逕依投標須知附錄六「廠商投標報價單」說明,略以:契約單價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經查係依陸軍後勤指揮部令頒之投標須知範本辦理,顯屬工程會函頒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之一,核有違失。

二、陸軍司令部111年辦理「自強營區119等4棟兵舍及餐廳整修工程」,承攬廠商提報之屋頂防水塗料送審資料與圖說規定之試驗方法數值未符,惟監造單位陸軍四支部左營彈藥分庫及主辦機關陸軍四支部未察而審查通過核定並辦理驗收合格,涉有作業疏失;陸軍四支部雖於審計部查核通知後要求廠商補正資料及扣罰,惟部分缺失並未深切檢討,補正之佐證文件仍舊敷衍搪塞以對,陸軍司令部督導不周,核有違失。

三、陸軍司令部111年辦理「自強營區119等4棟兵舍及餐廳整修工程」,承攬廠商施作○○樓RF層樓梯間牆面之防水層高度僅50公分,與契約規定之施作高度100公分未符;另監造單位陸軍四支部左營彈藥分庫審查承攬廠商提報之防水工程分項施工計畫,廠商未附施工人員之相關技術證照文件供查驗,施工期間亦未見相關人員之到場簽證紀錄,核與契約規定未符,該等證照文件、簽證紀錄從形式審查即可輕易發現有否提供,惟主辦機關陸軍四支部竟亦未能發現,自難認定確係由具合格證照人員施工,施工品質自屬有疑,再次凸顯機關履約過程未善盡管理職責情事,陸軍司令部督導不周,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