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審定,第二波罷免共有7位國民黨立委罷免成案,包含新北第11選區(新店、深坑、石碇、坪林、烏來)的羅明才、新竹縣第2選區(竹東、寶山、北埔、峨眉、橫山、五峰、竹北市泰和里等19里)的林思銘、台中第2選區(沙鹿、龍井、大肚、烏日、霧峰)的顏寬恒、第3選區(后里、神岡、大雅、潭子)的楊瓊瓔、第8選區(豐原、石岡、新社、東勢、和平)的江啟臣,南投第1選區(魚池、草屯、仁愛、中寮、國姓、埔里)的馬文君、南投第2選區(南投市、竹山、鹿谷、名間、集集、信義、水里)的游顥。訂於114年8月23日舉行投票,投票時間從上午8點起至下午4點止。
國民年滿20歲有投票權,投票時請記得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到指定的投票所投票。
中選會另提出8大注意事項,首先是8月23日投票日禁止從事罷免活動,若是政黨、罷免案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此規定,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若是其他人違反,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中選會說,第二,禁止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違者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進行,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000元以下罰金。
中選會也說,禁止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的行動裝置,不在此限),違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禁止將罷免票以外的物品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罷免票,違者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禁止以攝影器材刺探投票人圈選罷免票內容,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查獲攝影器材沒收;禁止攜出罷免票,違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000元以下罰金;罷免票以「蓋私章」及「按指印」方式圈選無效,應使用選舉委員會製備的圈選工具圈選。

中選會也提醒、罷免投票日當天,也不能有罷免宣傳活動,或是藉由公投民調、公投宣傳挾帶罷免宣傳活動。亦即,罷免投票日當天,依法仍禁止各式競助選活動,此為公職選罷法第56條所明定。
至公投法部分,對於公投宣傳雖予以寬解,即並無類如公職選罷法第56條之明確規制與限制,但如前所述,公投與罷免併同辦理時,則投票日當天仍不得藉由公投民調或公投宣傳挾帶罷免宣傳活動,則屬公職選罷法與公投法競合適用之必然。
另依公投法第22條規定,「在公民投票案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一、穿著佩帶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之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違者,依公投法第43條規定,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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