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縣(市)議員罷免案投票結果,應由該會於投票完畢7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又依同法第90條規定,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中選會指出,南投縣議會第20屆第4選舉區議員陳玉鈴罷免案投票人總數為5萬7,207人,投票人數為1萬8,171人,投票率為31.76%,有效票為1萬8,027票,其中同意罷免票數為1萬2,160票,佔67.45%;不同意罷免票數5,867票,佔32.55%,無效票為144票。有效票數中,同意罷免票數多於不同意罷免票數,惟同意票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投票結果為否決。

中選會說明,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2條第2項規定,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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