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條文明定,所謂職場霸凌,指的是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或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此外,針對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的申訴期限,非權勢職場霸凌為3年、權勢職場霸凌為5年。
關於罰則部分,三讀條文明訂,若發生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的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處應負責人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如果知悉職場霸凌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可罰負責人3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辦理這次修法新增的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調查、因果關係認定、事故裁罰等業務,應由保訓會延聘學者專家5人至7人,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修正條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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