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表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涉有職場霸凌之情事,時任勞發署長蔡孟良亦涉有指揮監督不周之責。另謝宜容尚涉及濫行支用就業安定基金預算、侵占公有財物及未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案等違失行為。監察院於114年6月5日12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麗珍、葉大華、王美玉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指出,被彈劾人謝宜容擔任北分署分署長期間,以嚴厲之管理模式遂行領導統御,且因情緒控管能力不佳,經常性斥責、辱罵或以貶抑性口吻對待該分署所屬職員,致其任內機關人員調動頻繁,多人於長期高壓之職場環境中已陸續出現身心狀況,且其強勢高壓領導作風已於機關內形成寒蟬效應,使下情無法上達,終至發生勞發署派駐於該分署之吳姓設計師,因無法承受不合理工作指派之巨大壓力,而於辦公室輕生亡故之憾事。

監察院說,謝宜容未恪遵預算支用規範,以就業安定基金預算購買超逾公務需求數量之年節禮盒,致生浮濫贈禮及部分禮盒流向不明疑遭侵占情事;復未依法公正辦理採購,涉有洩密及圖利特定廠商之情,核其所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及第20條等規定,亦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規定有悖。

監察院表示,被彈劾人勞發署前署長蔡孟良,未確認謝宜容是否具備機關首長所需領導管理能力,即大力提拔舉薦謝宜容陞任北分署分署長。且作為謝宜容之直接上級督導長官,對於謝宜容長期情緒控管不佳及領導統御偏失行為失察,非但未能及時予以導正,甚至怠未就謝宜容實際領導管理模式進行詳實管考,數度調高其考績評比,長期容任之不作為態度予謝宜容有恃無恐之高漲氣焰,核有監督不周之咎。且於吳姓同仁輕生事件發生後,蔡孟良一意孤行,未詳查即率予定調輕生屬個人因素,甚至說服長官免以書面報告敘明事件始末。其未審度事態嚴重性,消極未展開調查作為,肇致機關形象與聲譽嚴重受損,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6條之規定。

監察院強調,被彈劾人蔡孟良、謝宜容2人,核有重大違失,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應受懲戒之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監察院公布勞動部勞發署前署長蔡孟良、前分署長謝宜容等2人彈劾案。監察院提供
監察院公布勞動部勞發署前署長蔡孟良、前分署長謝宜容等2人彈劾案。監察院提供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7/26罷免投票所出爐!中選會查詢系統今上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