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指出,查核範圍是針對柯文哲設立政治獻金專戶於2023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在可收支期間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申報。至於柯文哲於2022年底在法定可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前收受林姓等3人之政治獻金、柯文哲代收多筆他人捐贈台灣民眾黨之政治獻金、木可公司代收政黨YT頻道抖內等涉有違反政治獻金法之爭議,均行另案辦理。
監察院表示,去年請台北地檢署提供行政協助,並於8月底動員多名承辦人員兩度前往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站,將全部近10大箱扣押資料悉數翻拍後,始取得申報之憑證資料;查核後發現逾2萬筆收支涉有違反11大項政治獻金法規定情事,並依法函請被查核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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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解釋,因為柯文哲被羈押禁見,直到今年1月間收到柯文哲委託之代理人黃珊珊提出陳述意見函後,全案調查程序才告完備。
監察院說明,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認定本案會計報告書之收支違反政治獻金法情形包括:第一、募款演唱會售票及透過木可公司販售競選小物合計4067萬8453元之鉅額收入,故意匿未申報;復有虛報1筆收入及86筆無交易事實等虛報支出計2463萬719元,因故意申報不實收支金額達6530萬9,172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匿未申報之收入4067萬8453元
第二、故意違反法定支出項目,以4筆高額授權費名義給付木可公司計1500萬元,違反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違法支出金額1500萬元。
第三、未盡查證義務收受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未於申報截止日前辦理返還或繳庫等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8萬元併沒入11萬5435元。
第四、收受164筆政治獻金逾15日始存入專戶,違反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6萬元。
監察院說明,以上合計裁處罰鍰374萬元併沒入5579萬3888元。另查出捐贈者違法部分,有營利事業於捐贈時其主要成員之董事長為外國法人,違反外資不得捐贈之規定、個人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於同一年度捐贈總額超過法定10萬元之限額等違法捐贈行為,監察院亦均分別依法裁罰。
監察院強調,擬參選人為募集政治獻金而舉辦活動,政治獻金法並無限制募款活動之態樣,擬參選人自可展現創意舉辦不同型態之募款活動,包含委由營利事業辦理。惟該活動所售票券、販售之物品價額等,如構成對擬參選人不相當對價之給付,該募款活動之收入即屬政治獻金捐贈收入,不因該活動已依法繳納相關稅賦(娛樂稅、營業稅等)而改變其為政治獻金之本質,故仍應依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將販售之金額於法定期間內存入政治獻金專戶、開立收據並申報於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舉辦募款活動之相關成本支出,亦得列報為政治獻金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