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光軒去年8月2日上午駕車在頭份市不慎追撞前車,經警方到場發現酒測值0.32毫克超標,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檢方偵辦。由於陳光軒前有一次酒駕緩起訴處分的紀錄,檢察官依公共危險罪將他起訴,法院則判處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無法再緩起訴或緩刑。
民進黨苗栗縣黨部表示,民進黨一向對「酒駕零容忍」,依過往案例,陳光軒應被開除黨籍,但鑒於他多年來對民進黨及苗栗地方的民主發展有重大貢獻,案發後積極檢討與改善態度良好,縣黨部評議委員會決議對陳光軒停權3年,以示警惕,也期望黨內公職人員以此為戒,落實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共同維護交通安全。若停權案正式成立,陳光軒明年恐無法代表民進黨參選縣議員。
陳光軒表示,當天他主動請警方到場處理,酒測值超標係因他前一晚參加聚會飲酒,晚間不到11點就離開餐會,沒想到體內仍有酒精濃度殘留,後來還主動PO上臉書讓大家知道;他認為處分過重,將向中評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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