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調查,曾煥嘉自2016年至2017年期間,先後利用蔣姓、徐姓、林姓3名人頭助理,向新北市議會申報公費助理薪資,待議會出納人員撥款後,再指示3人提領再繳回,藉此將助理費用挪作私用,共詐得公費助理補助費用新台幣128萬1727元。

調查指出,曾煥嘉明知蔣姓、徐姓2名人頭助理未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而是在他經營的未立案水族館上班,仍以不實文書向新北市議會申報包括薪資、年終等補助費用,詐得40萬5227元。

調查指出,林姓助理因車禍受傷無法繼續擔任助理,轉入曾煥嘉父親負責的公司處理雜務,但曾煥嘉未變更助理名冊,仍繼續向議會支領相關助理補助費用共87萬6500元。

合議庭以曾煥嘉坦承犯罪,繳回犯罪所得128萬餘元,依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4年;蔣姓、徐姓、林姓人頭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1年2月,均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

記者撥打多次電話聯繫曾煥嘉,都是助理代接並表示曾在開會,截至晚間9時都沒有回應。(中央社)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林珍羽不抽菸罹肺腺癌 醫師曝「禍首」!每年害慘6千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