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調查發現,台北市政府辦理寶林茶室食品中毒案件專業警覺性不足,未積極迅速辦理稽查作業,亦未即時針對當下食材及餐點進行採樣,均有違失。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4年1月22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張菊芳、田秋堇對台北市政府所提之糾正案。

監察委員表示,北市政府於去年3月24日中午即接獲新北市政府通報2件疑似食品中毒個案,且其中1名個案已休克住院,但北市府稽查人員遲至當日傍晚才至寶林茶室現場稽查,對於餐廳疑似問題食材及餐點亦未進行下架、保留、封存等預防性措施,致使同日仍有8名民眾陸續至該餐廳用餐,引發腹瀉、腹痛、嘔吐等食品中毒症狀。食品中毒案件發生當下,北市政府未能及時阻斷問題食品供應,危及民眾健康權益,核有怠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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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指出,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定有《食品中毒事件通報、調查、採樣及送驗作業程序書》,該程序書已明確規範,稽查人員對於可能與食品中毒事件有關的檢體(包括嫌疑食品、剩餘食品或備份食品等)均應考慮列為採檢標的。然台北市政府於接獲食品中毒案件通報後,2次至寶林茶室現場稽查,於個案表示餐廳「炒粿條」有發苦、發酸異狀,且個案已住院休克甚或死亡等情下,均未針對餐廳食材及餐點進行採樣,而僅抽驗廚師手部檢體及菜刀、砧板等環境檢體。台北市政府未即時針對當下食材及餐點進行採樣,錯失採樣黃金期,肇致本案迄今仍未查獲病原菌來源,核有疏失。

此外,食藥署對於食品中毒案件涉案業者之停業情節認定,未有明確準則,逕交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自行判定,目前僅4直轄市訂定相關作業原則,且判定業者停業之樣態及基準各異。而食安法相關法規雖規範餐飲業者應完成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由於本案發生前,食藥署對於食品業者投保狀態未建置勾稽比對機制,以掌握食品業者投保情形,均有損消費者權益,監察委員要求食藥署應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王幼玲、張菊芳、田秋堇強調,食品中毒案件成因分析,與食品中毒案件之檢討防治密切相關;餐飲業從業人員製備食品之衛生素養及知能,亦攸關我國食品安全衛生之落實。食藥署允建立食品中毒案件監測及預警機制,強化餐飲業者自主管理,並研議加強受害者救濟保護相關可行性措施,以降低食品安全事件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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