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條文明定,警察、消防等人員的每月退休所得,其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的退休年資,任職滿15年者,替代率為43.25%,最高增至36年,為80%;任職滿37年至第40年者,維持80%。

卓榮泰7日在臉書指出,預算法第91條明定,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卓榮泰進一步指出,但是立法院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等修正案,提高警察等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至80%,造成國家財務缺口,增加國家年度歲出,卻未履行預算法91條規定,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並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之程序,就是嚴重違反法律,也破壞先前兩院就中央政府總預算協商所達成之協議,行政院斷然無法接受、礙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