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13年12月20日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及第95條條文,行政院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處,今(2)日正式就相關議案,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先經總統核可後,將移請立院覆議。

行政院指出,本案經研議後,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以立法凌駕司法,用不合理的門檻對憲法法庭之運作造成實質影響、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憲法忠誠義務,嚴重影響人民及機關尋求救濟或解決憲法爭議之權利,對我國憲政秩序造成危害。修正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對總統提名大法官後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期限並未規定,無助於維持憲法法庭穩定運作,欠缺規範實益。另外,修正條文第95條規定,使現任大法官無法行使憲法上職權,癱瘓憲法法庭之運作,且因欠缺過渡條款之設計,致令原已繫屬憲法法庭之案件無以妥善處理等窒礙難行之處,爰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

行政院強調,我國憲法就政府體制採五權分立的五院體制,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故立法對大法官行使職權之方式不得過度干預或造成實質妨礙,否則即侵害司法權行使之權力核心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本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有責任捍衛憲政秩序,並守護人民的基本權利。本次透過覆議,希望透過憲政運作的過程,請立法院再次審議法案的內容,找出符合憲政與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並妥適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的訴求,以維護憲政體制的健全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