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立院黨團強調,不因意識形態投票,對劉靜怡投下同意票是根據兩項原因:第一,大法官被提名人是否具有足夠道德勇氣,能不分黨派、勇敢批判掌權者違法失職行為,不屈從於當道;第二,大法官應充分尊重國會的立法權限,支持立法院立法形成的空間跟自由,同時支持國會改革的方向。
民眾黨團指出,劉靜怡在先前黨團提出的問卷中,展現出充分法學素養與對憲法尊重,尤其針對國會改革釋憲案表示,「就被提名人對於比較法制上各國國會調查權的理解,國會調查權之範圍應不僅限於立法者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與監督行政院施政等事項,往往也包括立法規劃、政策分析、揭露眾所關心的公私部門弊端及資訊公開等等,在具體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審議之外,對於審議案件事前評估及事後檢驗,都可納入國會調查權的範圍,因此,縱然113憲判字第9號判決強調國會調查權必須限於立法院憲法職權行使有重大關聯之必要事項,並且就設立調查委員會、調閱文件及詢問政府官員與人民相關要件及程序所做之說明,可資贊同,但是,就上述國會調查權有關立法前準備、政策分析、揭發公私部門弊端及資訊公開之功能,尚無說明,實屬可惜」。
民眾黨團強調,劉靜怡勇於針對議題表態,展現超出黨派的態度,較姚立明、廖福特等人更具被提名資格,民進黨立委投得下姚立明,卻對劉靜怡投下反對,恐怕是因為她認為113年憲判字第9號國會改革案判決,「所涉及的論述,尤其是國會調查權部分,可以更加嚴謹,也是未來可能的發展空間」才因此遭到民進黨集體封殺。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綠封殺劉靜怡原因太扯 律師:這個國家容不下講真話真是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