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田秋堇、王幼玲指出,本案兩名員警接獲報案抵達超商現場後,已見該民眾赤裸上身、身著短褲,手持已遭其毀損的物品朝店員丟擲,另地面散落許多遭該民眾毀損的物品,且不斷以言語滋擾店員,情緒極不穩定,並有自言自語、哭泣等行為,應可合理懷疑其精神狀態表現異常,且觀其身材明顯較常人壯碩,無法確認其身上是否有傷人或致命的武器,並綜合先前報案內容已稱該民眾有揚言欲自殺等情,兩名員警應保持相對安全位置,或以被盤查對象突然發動攻擊時,不會被立即擊中的距離為盤查安全考量,然卻近身拉住該民眾的手腕,欲帶其至店外釐清案清,但該民眾立於原地不從,王姓員警即依其執法經驗,朝該民眾臉部噴灑辣椒水,原預期能化解該民眾之抵抗,不料該民眾情緒失控暴起攻擊,員警即因無足夠反應時間及躲避距離,而多次遭該民眾揮拳擊中頭部,造成面部擦挫傷及輕微腦震盪。員警執法過程未符執勤安全規範而自陷險境,核有違失。
此外,有關該民眾在攻擊兩名員警之後,跪坐於超商門前馬路之際,員警持警棍擊打該民眾一節,經調查,該民眾當時跪坐於超商店門口地上,雖大吼並不斷捶打地面,但並無明顯攻擊行為,且員警已多次呼叫警力支援,該民眾先前雖有攻擊員警之舉,且尚未逮捕上銬,員警若持警棍戒備,以防止該民眾再有攻擊行為,尚非無據,但王姓員警卻見余姓員警前遭攻擊頭部且眼鏡遭打掉,因余姓員警有重度近視,又頭暈想吐似有腦震盪的情形,已喪失自保能力,為急於控制現場,一時情緒失控,持警棍擊打該民眾約12下,致該民眾頭部、身體有多處受傷。
監委指出,當時余姓員警已呼叫警力支援,王姓員警也知道警力於5分鐘後將會到場支援,且王姓員警也表示,下次遇有類似情形,不會再用相同的處理方式,會先等支援警力到場,足見王姓員警當時可持警棍戒備並等候警力支援,卻以警棍擊打該民眾,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
監委表示,現今員警執勤時需面對「情緒不穩」、「精神狀況不佳」或「思覺失調症」民眾的情形甚為常見,警專授課教材,以及警政署編撰函發各警察機關進行實務研討及執勤借鑑之「案例教育教材」,都有檢討分析及具體改進意見,例如在某前案「善用電擊搶、防護型噴霧器遏止持刀婦女輕生」一案中曾經檢討分析並提出改進意見:「評估倘貿然使用防護型噴霧器,可能導致謝女失控,導致其自戕或攻擊員警」、「充分運用溝通技巧,發揮耐心與智慧,持續安撫其情緒及轉移注意力,等候拋射式電擊器到場」;面對類似「講話語無倫次」、「有傷人或自殘」等精神異常、思覺失調之民眾時,避免用封閉式問話或權威式之喝令,導致民眾情緒更加高漲,造成在場人員危害等等。
監委認為,但實務上,本案員警面對類此情境,卻似乎僅有「施以強制力」的反應,顯見相關案例教育及情境演練訓練並未充分發揮功能,警政署允宜會同警察學校,分析評估現行警察教育及在職教育訓練成效,檢討改進教育及訓練方式,以促使員警積極尋求獲取前案寶貴經驗,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再者,警政署的案例教育教材曾指出,「拋射式電擊器」是警方執法最新利器。「拋射式電擊器」的原理是低電流、高電壓,探針於3到6公尺處拋射出去在衣服上,可以制服對方,亦可保持安全距離。然警政署表示,當時拋射式電擊器數量不足,所以當時沒有直接攜帶拋射式電擊器到場。
兩位監委強調,警政署除將本案納入案例教育作為日後員警執法借鏡外,警政機關亦允應就員警第一線執勤所需之相關警械及應勤裝備,定期審視、持續評估及積極檢討相關採購及配置,並訓練員警應針對執勤遭遇對象之行為態樣,如何轉換運用溝通話術、警技、警械或應勤裝備,以控制現場狀況,防止危害發生,兼顧員警執勤安全及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