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許姓業者在新北市樹林區的鐵皮廠房,被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為違建,要求在民國106年5月9日前自行拆除,許男因此向陳科名陳情,陳科名則索賄新台幣20萬元作為協助費用。
陳科名隨後出席拆除大隊召開的協調會,為許男的違建進行關切,經協調後以「拆新留舊」的方式處理。另外,陳科名還指示助理與拆除大隊現場會勘,關切拆除時間、範圍與結案標準,使許男延至同年9月才自行拆除部分違建。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及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均認定陳科名罪證明確,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中央社報導,陳科名入監服刑後,以有新證據為由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遭駁回;陳科名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陳科名主張,依據民間測謊公司的鑑定報告,他在測謊時對索賄問題無不實反應,且許姓業者的供述前後矛盾,請求開啟再審。
最高法院認為,測謊鑑定不具全然準確性,證據價值甚低,陳科名所提鑑定報告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事實的認定,因此駁回抗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