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賴清德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但因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7月19日裁定國會職權修法相關規定暫停適用。
翁曉玲提案修改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將大法官判決門檻從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提高至2/3。而翁曉玲日前也提出憲法訴訟法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指「現有總額」係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定的大法官人數,即15位。
如果翁曉玲所提的修正草案順利經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的話,未來至少要有10位以上的大法官參與評議,在同意門檻部分,也提高到至少要有10位以上同意才能作成判決。
中央社報導,翁曉玲指出,修法原因在於,現行憲訴法並未明定大法官「現有總額」的定義, 故若大法官有迴避、出缺、停職等情形,以致不足15人開會時,例如只剩8位大法官(現有總額),依現行規定,大法官現有總額人數的2/3出席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的過半數同意,在8位大法官全數參與評議情況下,有5位大法官同意,即形成多數意見,可作成判決。如果這8位大法官中有3位須迴避,則剩5人開會,其中3人同意就能做成憲法判決。
她指出,為確保憲法法庭在進行法律違憲審查案件時,能有更高程度的審議嚴謹性和正當性、涵蓋更多元的意見和觀點,樹立憲法裁判的公正性、專業性和公信力,所以提案修法提高憲法裁判作成的同意門檻,未來草案如果順利三讀通過,在大法官法定總額15人的基礎上,憲法法庭至少要有10人開會,10人同意,才能作成憲法裁判(合憲或違憲判決)和暫時處分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