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植斗指出,柯文哲案情被外流,沒有保護洩密者的道理。北檢的新聞稿裡頭提到,「記者基於保護消息來源之天職及新聞倫理要求,而拒絕透露提供訊息者之真實身分,宜予尊重。」
他認為,這代表可能有人被約談時拿出記者這張免死金牌說,「我是記者耶,養線養了7年,200%信任我的消息來源,怎麼可以出賣人家,以後他不給我獨家怎麼辦?」
楊植斗說,記者是否有「拒絕證言權」?在很多國家都有討論甚至保障,但在我國《刑事訴訟法》182條,明列許多對他人隱私及秘密高度涉入的職業,並給予拒絕作證的權利,例如醫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等等,但上述職業並不包含記者!拒絕作證的處罰其實也很輕微,就是新台幣30000元的罰鍰。
他舉例,民國95年審理「股市禿鷹案」時,檢察官傳訊記者高年億出庭,法官當時就曾訊問高年億,新聞中消息來源為何?而高年億認為,必須保護消息來源,因而拒絕證言。當時的台北地院認為高年億並沒有拒絕作證的權利,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 193 條規定,裁罰高年億3萬元。高年億總共被傳喚3次,3度拒絕作證,總共罰了9萬。當時一些記者團體及媒體也都聲援高年億,認為法院不應逼著記者作證。
楊植斗認為,當記者在揭露弊案時,面對司法探求真相以及保護消息來源的矛盾之間,該如何權衡,是至今仍可以討論的課題,但北檢發出這樣的新聞稿,就是不打算繼續辦下去了,甚至也沒打算依法處罰無端不作證的記者,算是徹底的自我閹割了,未來還會有很多八卦提供給名嘴上節目,司法不公赤祼祼地上演,實在令人沮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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