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依據相關卷證及史料,認為救國團設立時,形式上雖隸屬於國防部,但實質上即為國民黨推展青年工作的組織,其人事、業務、財務均與國民黨有緊密關係而受實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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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出,救國團於民國58年間解除與國防部隸屬關係並成為受行政院督導的社會運動機構,再於78年間依人民團體法登記為公益社團法人,上述實質控制關係均續存在。
迄至88年初救國團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但是相關財產既未經釐清權屬,難認救國團是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因此黨產會以原處分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並無違誤。救國團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判決敗訴。可上訴。
全案緣於,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7年間決議認定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救國團)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國民黨)附隨組織,資產56.1億元,全面遭凍結,禁止處分,若有資金動用或財產處分需要,可依黨產會許可要件辦法申請動用。
黨產會調查,救國團從41年成立後,資產累積已達56.1億元,包括現金等流動資產9.7億元、基金及投資21.7億元、固定資產24.1億元及其他資產0.6億元。
黨產會表示,已故國民黨總裁蔣中正當年在中常會,聽取時任救國團主任蔣經國所做工作報告後裁示,救國團是黨內重要青運機構,工作策劃與執行均應先行呈報黨中央,接受黨的領導,印證救國團與國民黨的關係。
對此,救國團表示,自78年迄今,救國團人事、財務、業務均獨立自主,並屬受政府機關監督的公益社團法人,例如88年國民黨主席欲邀請賴國洲擔任救國團主任,惟依章程規定辦理後未獲通過,可見救國團人事獨立,不是國民黨可任意指派或安插。
救國團指出,105年間主管機關內政部應立法院要求,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供光碟報告,報告明載,依據行政院、國防部提供原始成立檔案資料等,可認定救國團成立時即隸屬國防部管轄,58年解除隸屬關係後,由教育部擔任召集人,所以非屬國民黨附屬單位或附隨組織。救國團不服黨產會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