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自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另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得暫予適用。其餘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暫時處分後,將於8月6日進行釋憲的言詞辯論,並依憲法訴訟法規定要在11月6日前宣判,必要時可延長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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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立法院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引起擴權爭議,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監察院等陸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主張主張新法上路後,只能透過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暫時處分裁定來凍結其效力,避免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性的危險。

賴清德總統則認為,立法院執權行使法要求總統國情報告明顯牴觸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造成總統與行政院長報告無區隔,會引發憲政爭議。至於人事同意權部分,總統也認為,監察院是國家憲政體制正常運作不可或缺的一環,立法院應在監委任期屆滿時行使同意權,否則將侵害總統人事主導權。

立法院另制定的刑法藐視國會罪,行政院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此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調查權將伸入各政府機關甚至部隊,恐嚴重破壞國防機密等。監察院也主張,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會影響監察院調查權,牴觸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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