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稍早在院會表決,針對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再修正動議,贊成52位、反對51位。但過往較具爭議的NCC委員提名是否依國會政黨比例任命等條文並未寫進條文。

根據現行條文規定,本會置委員7人,均為專任,任期4年,任滿得
連任。其中第4條第5項指出,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修正條文則將第4條第5項刪除,明定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的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長應於3個月內補足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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