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今(6日)發表新聞稿表示,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被告鄭○○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昨日(5日)傳喚被告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予以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

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載明,按照《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鄭文燦稍早則透過律師發聲明表示,自己沒有不法行為,一切會配合司法調查,希望能盡快釐清真相,證明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