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在討論時有包括人體試驗與否、是否納管異種細胞、胎兒權益把關等爭議。通過條文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違者處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而非醫療機構若為再生醫療廣告,也將處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若執行再生醫療前未進行或未完成人體試驗,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明定,再生醫療研究涉及胚胎或胚胎幹細胞,不得以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製造雜交體、以其他物種細胞核植入去核之人類卵細胞、繁衍研究用胚胎、將研究用胚胎,植入人類或其他物種之子宮、製造或繁衍具有人類生殖細胞之嵌合物種。
為保障胎兒權益,也規範胎兒不能做為組織、細胞提供來源,三讀條文明定,醫療機構或細胞保存庫設置機構取得再生醫療組織、細胞來源的提供者,以有意思能力的成年人為限,違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指出,醫療機構或細胞保存庫設置機構取得再生醫療組織、細胞來源之提供者,必須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並應於取得前,獲得提供者書面同意;若提供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或無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無意思能力的成年人,則按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順序,取得書面同意,並應公證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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