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委員會指出,立法權過度擴張有侵害人民生活與隱私之虞,修正案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可以要求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違反者可以按次處以罰鍰。但因欠缺對於法人、團體或一般民眾行使調查權的構成要件,又若涉及個人隱私,修正案第50條之1明定須經立法院調查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才可以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已有藉行使立法權而侵害個人隱私的弊病。

國家人權委員會更表示,修正案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可以要求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違反者可以按次處以罰鍰。但一般民眾所擁有之文件、資料、檔案,係個人之財產,除有涉及隱私外,更有可能涉及營業秘密或專利權利,未予明定其必要性及合理性,而強制要求一般民眾提供,已有侵害個人財產權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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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外觀。資料照片
監察院外觀。資料照片

國家人權委員會接著指出,修正案第50條之1、第50條之2、第59條之3及第59條之4規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舉行之聽證,接受調查之一般民眾不得拒絕出席。

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為,立法院進行準司法式的聽證,應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2款規定:「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但是修正案第59條之6規定,僅須於聽證會前5日將開會通知等資料送達出席人員,且修正案第50條之2及第59條之4更規定須經主席同意,接受調查之一般民眾才能協同律師到場協助,有違國際人權公約規範。

國家人權委員會表示,基於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行使職權,本應予以尊重,但是《世界人權宣言》乃普世人權之價值,我國更於2009年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其中第4條即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國家整體均有遵守公約運作的義務。

國家人權委員會強調,維護人民權利,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是不分五院皆應履行之國家責任,期盼攸關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職權行使之法律,能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為要,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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