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台灣賦格」今晚po出網友對話,質疑藍白將「檔案」寫成「物件」,是因為法案其實是中國人寫的?另一人則表示,使用過繁簡轉換的人就知道,「物件」是中國用法,抨擊這次國會擴權法案就是對標中國法律的拼裝屍速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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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其實「物件」這個詞在台灣很多法條都有出現,像《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第122條第1項「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另外像《行政訴訟法》第173條寫道「本法關於文書之規定,於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商標法》第9條「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應以書件或『物件』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勞動檢查法》第16條「勞動檢查員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時,得聲請檢察官簽發搜索票,就其相關『物件』、處所執行搜索、扣押」;《電業法》第12條「電業管制機關為維護公益或電業及用戶權益,得隨時命輸配電業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查核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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