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憲今晚在臉書發文指出,藍白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再修正動議第48條第2項寫道:「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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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憲表示,簡單說就是全國6萬個人民團體、78萬間公司,只要立法院要資料就必須交出來,不管是財報或營業機密,如果不交可能會被罰到破產為止。如果不是公司負責人或人民團體成員,林俊憲表示,法條內還有「社會有關係人員」,這根本是「解釋空間無限的霸王條款」,把台灣2300萬人都包進去,「這種條款,還相信是在『監督政府』嗎?很抱歉,被『督』的其實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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