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2022年5月公告、2023年7月施行的包裝蜂蜜標示規定,將產品內「蜂蜜含量是否達60%」作為品名標示依據,監察院今年3月20日就此糾正食藥署「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徒具形式且規範寬鬆。

食藥署稱產品標示參考日本作法,監委田秋堇、蔡崇義表示,食藥署「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將含有60%蜂蜜並摻有糖漿之產品以「加糖蜂蜜」稱之,較Codex及國際規範普遍認定蜂蜜「不應加入其他成分」更為寬鬆,調查報告已說明食藥署捨棄Codex及歐盟國際較為嚴格之定義,卻逕行採用日本之作法,有失草率。

監委補充,日本定義「蜂蜜中加入高果糖糖漿以及其他糖類,蜂蜜含量占重量百分比在60%以上者」為「加糖蜂蜜(加糖はちみつ)」,然台灣地處亞熱帶氣候,氣候溫和且蜜源植物豐沛,適宜發產本土養蜂產業,與溫帶氣候之日本有所不同,食藥署逕以日本規定加以比照,實有不妥。

有關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稱,因蜂蜜不是純物質,所以要靠稽查人員現場查核,比對進銷存紀錄,例如進貨1公噸純蜂蜜、賣出1.5公噸,就代表摻了其他東西。

監委指出,僅以蜂蜜加工廠進銷存紀錄作為蜂蜜是否摻糖的依據,實務上根本無法查核;又食藥署官員應詢坦承「逐一到工廠實際去查看生產紀錄、投料情形等,在實際上要執行可行性是很低。」且坦承之前辦理蜂蜜稽查專案時,並未移請產品製造廠轄管衛生局前往查核實際使用原料、製程或投料紀錄,足見依靠稽查員後端查核蜂蜜類產品之蜂蜜含量,實務上困難重重。

監委並說明,目前食藥署並沒有法定檢驗方法,對於蜂蜜類產品的蜂蜜含量多寡,仍難以透過檢驗判別,以致「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徒具形式,不但造成蜂蜜產品品質管理缺漏、無法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更難以提升消費者權益與健康,確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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