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發生「王信福殺警案」,王信福在1990年8月10日凌晨,與陳榮傑等人至嘉義船長卡啦OK店唱歌喝酒後,發生2位警員被槍殺事件;檢察官起訴認定王信福先朝黃警射擊一槍後,將槍交予陳榮傑,並指躺於座椅上的吳警稱「結掉這一個」,陳榮傑即朝吳警射擊一槍,致2警死亡。

歷審法院認定,是王信福將手槍交給陳榮傑,並扶著他的手肘指著2警稱「結掉這二個」,陳榮傑對2警各射一槍致死。陳榮傑被判死刑並於1992年槍決、王信福逃亡,在2006年返台被逮捕,2011年判決死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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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今天召開記者會,籲請法務部對王信福案研議提非常上訴及再審。而籲請提起非常上訴的理由有三:首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皆指出,未經被告當庭對質詰問之未到庭證人,不得為法院論斷被告有罪之唯一或主要證據;而在該案中,判決依據未經王信福當庭對質詰問,陳榮傑之證述應不具有證據能力,亦不能作為本案有罪論斷之依據。 

王美玉指出,第二為事證不足,判王信福有罪的關鍵證據是陳榮傑前兩次的警詢筆錄證稱「王信福扶著我的手肘大聲說『結掉那二人』」,但在場所有其他人的證詞都無法證明「王信福命令陳榮傑」,也都沒有看到「扶手肘」的動作,這是孤證,是出於警詢筆錄,因此,一般證詞所需的真實性擔保全部都不具備。

王美玉說,陳榮傑自從第三次警詢及偵訊開始就改稱他只有開一槍殺死一人,另一人是王信福殺死的。鑒於陳榮傑的說法極不穩定,可信度極低,而且他作為共同被告,其利益與王信福的利益本有衝突。

王美玉提到,第三是重要的吳姓證人於警詢時被刑求,歷審判決均引述吳姓證人警詢時的證詞,稱王信福於案發前交「一樣東西」給陳榮傑,惟他在法院時,就證稱被警察刑求且是警察教他這樣說的。而在監察院調查中,該證人再次敘述1990年間受到警察刑求的經過。原判決採為依據之證據資料,若因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取得致無證據能力,應循非常上訴程序謀求救濟。

2位監委也提到籲請再審的3理由。首先,監委委託測謊專家就王信福原測謊圖譜重新判讀認為無不實反應,代表王信福通過測謊;第二點,1990年嘉義警方扣案兇槍為右輪手槍,嘉義地院2007年5月送刑事警察局鑑定有無王信福之指紋竟變為左輪手槍。陳榮傑既供稱槍是王信福交給他的,犯案槍枝上可能留存王信福的指紋,惟1990年起出兇槍時未送鑑指紋,錯失查證良機。又十餘年後兇槍誤鑑,自無法比對。

最後,王美玉也提及,確定判決認定李男僅提供本案的凶槍給王信福,惟監察院發現李男與陳榮傑日常關係密切、是陳榮傑在開槍前的最後接觸者、接應陳榮傑行兇後脫逃、指示丟棄凶槍、安排陳榮傑逃亡、要求陳榮傑為他脫罪,李男投案後稱沒有與陳榮傑聯絡,但陳榮傑證稱見過兩次面,兩人供詞不符。

王美玉強調,不能再有第二個江國慶,也認定王信福案是冤案,本案缺乏證物,完全靠證人證詞;且死刑是重典極刑,不能草率採用孤證。高涌誠隨後補充表示,該案的關鍵字是「孤證」,監院訪談時當遲在現場的6、7位在場人士,但多數資訊都指出不認為王信福有指使陳榮傑殺人之可能,這也是監察院堅信是冤案的原因。

高涌誠也提到,監察院與司法院認為測謊不足以作為證據,但法務部依舊認為測謊有證據能力,後來司法院妥協,認為可以作為對被告有利的參考,但是法務部堅持要作為證據之一。但就以本案來說,王信福的測謊是通過的,「請問法務部要不要立場一致?」

高涌誠表示,憲法法庭將在4月23日針對死刑的違憲與否做言詞辯論,而王信福案是個帶頭案,不過在本案的調查報告中,監察院並沒有針對死刑違憲與否做進一步討論。不過監察院認為王信福案是冤案,還是會把這份調查報告送到憲法法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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