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於昨天就《教師法》規定及教育部相關函釋等,將具合格教師證之代理教師敘薪辦法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自行訂定,涉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23條及司法院釋字第707號解釋等疑義,進行言詞辯論。

國家人權委員會以鑑定機關身分,由委員葉大華代表出席憲法法庭提供鑑定意見。人權會鑑定意見書指出,近年由於少子女化因素、主管機關藉由編制內員額控留或增置編制外人力等方式,致使代理教師占全體教師比例逐年攀升,於現行國民教育之教師結構上,已屬學校間常態化設置的教師編制性質,而逸脫原先的設置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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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書提到,教育主管機關未能妥適平衡代理教師之聘用狀況、工作條件與待遇,殊不利於教育品質的穩定與把關,更有甚者將造成教育不平等效應,故現行法制難謂與國際人權公約工作平等權、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相符。

葉大華表示,教育部在監察院於2022年間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後,已加強控管各校之員額控留比例,除統一要求地方政府就代理教師之聘任應給予完整聘期外,相關法令也隨之修正,使代理教師聘期待遇事項,全國漸趨一致。本件有關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的爭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07號解釋,教師待遇事項具重大公益性質,宜認屬憲法第108條所定教育制度範疇,具有全國一致的性質。

葉大華另針對有關代理教師充斥於教育現場等相關情形說明,現行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比例約為12-16%,且受少子化等影響近年正式教師開缺偏少,惟去年正式教師開缺激增,係因受相關聘任辦法修正及教育部因監察院調查加強員額編置比例控管之影響;另偏鄉教師荒與代理教師難尋的現象,係長久積累而成之制度性問題,各界應正視長久以來代理教師撐起基層及偏鄉教育的付出與貢獻。

葉大華指出,合格代理教師具備與正式教師同等專業背景,本案所涉不同身分教師之差別待遇需符合手段與目的之合理性,故不應僅從各級政府財政負擔能力作因地制宜之思考,也應據《經社文公約》第23號意見書第12段公平評價代理教師之工作價值,及其待遇事項是否為合理之差別對待。

意見書談及,代理教師的待遇攸關其生活保障,為使之均能安心致力於教育工作,以提升教育品質,實屬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本於《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項規定揭櫫之「兒少最佳利益原則」考量;此外,我國憲法亦明定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及推動,各縣市政府財政負擔因素,應不足作為合理差別待遇的考量。

而代理教師所負職責,實質上已等於或相當接近正式教師所應承擔之義務時,卻仍領取明顯低於正式教師之報酬,難認與《世界人權宣言》第23條及《經社文公約》第7條所定,人人均享有「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及「同工同酬」之國際人權標準相符。建議政府應妥為編列相關預算,以利吸引多元人才加入,避免因各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影響代理教師工作待遇,加重教育資源之城鄉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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