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1名劉姓國小校長去年6月被踢爆擔任教師期間,30年來對多名國小女童伸出狼爪摸大腿、擁吻,甚至找女童當「女友」,被稱為「台版熔爐案」。劉男遭調查後還透過關係向家長、縣府施壓企圖掩蓋事實,遭南投縣政府停職。監察院今天通過該劉姓校長的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也羅列劉姓校長4大罪狀。首先,劉男對未滿14歲之十餘名任教學校學生性侵害、性騷擾。去年6月間,因學生出面吹哨揭露劉男擔任南投縣2國小教師時,有對其等強吻、撫摸、擁抱等不當行為,南投縣政府遂啟動清查,截至去年12月接獲被害資訊累計29件,並經南投縣政府性平會調查認定劉男行為共對10名學生構成性侵害、對3名學生構成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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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提到,南投地檢署亦以劉男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對其提起公訴,並於去年12月19日移送法院審理中。據證據顯示,劉男長期在家長間營造良好形象也善於結交權力人士,使其博取家長信任,於任職期間利用教學、關懷學生之名義與機會,加害學生,甚至利用與學生之間年齡及權力不對等關係,發展師生戀或違背學生意願與學生發生性行為,均令學生創傷嚴重。

監察院指出第二項罪狀,即在相關機關調查期間意圖干擾調查、犯後態度不佳。劉男在調查期間,無視南投縣政府告知之「遠離校園及疑似被害人」函令,不僅仍試圖指揮校務,甚至透過民意代表施壓學校及南投縣政府教育處、聯繫疑似被害學生,犯後態度不佳,干預調查意圖掩蓋事實,遭監察院於112年9月7日糾舉在案。面對數十人不約而同之指控,劉男以受害者「遭吹哨者帶風向」、「別有企圖」、「政治迫害」等說法置辯,甚至反問「為何受害者現在才說」。

監察院指出,依據澳洲國家調查結論,「性侵害被害者平均花24年才首次說出受害經驗」,凸顯師生間不對等權勢關係下,校園性平事件裡年幼的受害學生何其弱勢,而劉育成完全忽視此情、避談教師應保護學生之職責義務,所辯僅令其脫罪意圖益發明顯,不足採信。

監察院指出第三項罪狀,即涉及不當管教或體罰學生。相關證據指明,劉男對男學生的態度傾向嚴厲,曾對數名男學生「拳打腳踢、捶打胸口、用『愛的小手打』打到斷掉、拿藤條打……」;南投縣政府也已依據相關檢舉及事證調查處理中。雖劉男否認體罰,推稱是經家長同意所為,但劉男說法實已自證確實有利用愛的小手、藤條等物對學生施予處罰。

最後一項罪狀是長期違法兼差收費補習。監察院表示,從吹哨者在去年6月間記者會上的說法可知,劉男性侵害、性騷擾學生發生在其為學生補習、家教時;另證據顯示,劉男在任教國小10年間,在校外為學生收費補習,劉男並不否認,惟仍辯解「是家教班、不是補習班、受家長拜託」等,而劉男兼差行為已屬違法,況且其長期利用在外違法兼職補習、家教之機會遂行其性侵害行為屬實。

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張菊芳表示,劉男任教已逾34年,卻長期利用家長對其信任感、師生間不對等之權勢關係,對未滿14歲之十餘名任教學生為性侵害、性騷擾行為,除經南投縣性平會調查認定屬實,亦經南投地檢署提起公訴並移送法院審理中。

3位監委也批評劉男犯後態度不佳,干預調查意圖掩蓋事實,併有不當管教及體罰學生、長期違法收費補習等違失,其基於職務濫權,藉機施壓行政部門關說,干涉阻礙案件調查,惡性顯屬重大。監察院考量劉育成在國小任教,與未成年學生間本為不對等權勢關係,基於相關人員證詞一致性,認為劉育成違反教師法、性平法及相關國際人權公約之「兒童不受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原則,違失情節重大,因此一致通過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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