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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今表示,有些人質疑本黨團與本人提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之 2 的規定,要求總統每年應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並接受備詢一事,是否有違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3 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依前述規定,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條文使用「得」,表示立法院有斟酌邀請或不邀請總統報告之裁量權。

翁曉玲說,修憲當時引入此制,原本是規範總統不得主動赴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的初衷,但是陳水扁 2004 年曾在民進黨全國臨時代表大會上表示願赴立法院做國情報告,針對有關軍售的各項爭議、臺灣參與聯合國及兩岸和平發展等重大國家政策提出報告,阿扁說他將咨請立法院儘速安排,進行理性的對話與溝通。總統府之後向立法院發出咨文,可惜最後被立法院拒絕。

翁曉玲直言,總統實際上握有龐大的行政權力,從部會首長的人事任命、國家政策大政方針與重要政策議題,總統均是最終拍板決定者,行政院長不過是遂行總統意志的執行者,並無實權。

她認為,總統既是國家最高的行政首腦,基於責任政治和權力分立制衡原則,自應每年至立院進行國情報告,而立法院亦應肩負起監督執政者之責,不僅不能拒絕總統主動至立院來報告,而且還應當作是立院本身重要的職權、職責,每年必定邀請總統至立院來進行國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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