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被告辛澎生在1998年11月間經友人安排下,前往韓國、印尼等地旅遊,期間與中共總政治部聯絡部人員趙明(化名)會面,並接受免費旅遊食宿等招待。辛得知趙有意認識軍中高階將官,於是主動邀時任空軍防空砲兵第953旅上校旅謝嘉康(處分不起訴)共赴泰國普吉島旅遊,與趙等人見面。

隔年7月上海世界博覽會開幕,辛的民間女友人楊昀庭在趙安排下,帶著辛、謝的太太、父母及子女2人到上海遊玩,並由對岸免費招待,僅謝因具有現役軍人身分未能成行。後來,辛、謝等家人又前往馬來西亞旅遊,均由中方人員出面接待,謝妻認為經常出國與趙等會面似有不妥,才不再受邀出國。

橋頭地院依發展組織未遂罪,判處辛和楊女各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檢方認為量刑太輕上訴,高雄高分院上訴庭重新勘驗當初檢調筆錄、錄音機及譯文,發現辛和同案的楊女都沒有坦承接受招待出國,也在筆錄中清楚表達不知趙明的身分,且無證據證明「趙明」是中共總政治部聯絡部人員,撤銷原審判決,改諭知被告 2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1審仍然判無罪後又被撤銷,上午更2審宣判,法庭認為「趙明」應是中共總政人員,被告2人應有為大陸總政機關發展組織未遂之犯行,判處辛和楊女各有期徒刑半年,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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