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鄭男曾任高雄市茄萣區某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亦為「中華泛藍協會」之成員,其明知大陸地區台辦等機構,為促成兩岸和平統一,所以在本次選舉支持主張「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反台獨」之泛藍陣營,基於受涉透來源資助委託為候選人宣傳、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行使等犯意,接受中國大陸地區政府之資助及委託,於民國 112 年 5 月 7 日至 112 年 10 月 28 日間,由鄭男先分別聯繫各省台辦人員,安排由陸方資助之落地招待行程,再由鄭邀約里長、里民等人分別前往大陸山東、山西、內蒙古、新彊、河南等地區接受落地招待。

檢方查出,招待方式由團員自行負擔機票費用、境內交通費用以及相關保險、代辦費用等,待落地至大陸地區後,即由大陸地區台辦人員接待並由大陸地區政府資助食、宿、交通、旅遊、參訪等行程費用,但需接受台辦人員安排參訪社區基地及交流座談會等行程。

行程中則有台辦及統戰部人員到場參與,並由台辦人員在交流座談會及飲宴中,向具有投票權之團員發表並宣傳:「支持○○政黨」、「支持○○○候選人」、「下架民進黨」等語,以期參與旅遊之投票權人為一定投票權行使,及表達希望團員返臺後持續協助進行宣傳,並有台辦人員在旅遊行程中全程陪同,以便私下詢問團員選舉意向,並持續宣傳支持○○合、○○陣營有助兩岸和平等內容,另安排隨團記者進行拍攝。

鄭男會在飲宴及交流場合中,表達「○營有助兩岸和平」等話語,及致贈印有「兩岸一家親」等字樣之牌匾予台辦人員,亦附合台辦人員所稱支持○營之話語。而赴陸班機時間由鄭排定後,其即向團員收取相關機票、交通、保險及代辦費用,並從中抽取每人約新臺幣2000 元左右之費用。

起訴書指出,鄭男行為觸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86 條第 1 項、反滲透法第 7 條第 1 項之受滲透來源資助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第 1 項、反滲透法第 7 條第 1 項之受滲透來源資助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反滲透法第 4 條第 1 項之受滲透來源資助為候選人宣傳等罪嫌。請法院從一重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86 條第 1 項、反滲透法第 7 條第 1 項之受滲透來源資助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罪嫌論處。

檢方表示,鄭男多年執行帶團赴陸交流之工作,其明知中國大陸台辦、統戰部均係以兩岸統一為宗旨,而選舉將近,應謹慎避免觸法,經他人提醒勿於選舉期間帶團赴陸,卻仍執意帶領上開旅遊參訪交流團前往中國大陸,使團員接受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宣傳,確有違法之情。但查此前確少有帶團赴陸旅遊而涉反滲透法遭查辦之前例,被告確實可能因此具有較低之不法意識。又考量其到案後隨即坦白犯行,主動交付相關物證,並陳稱絕不會再犯等語,且被告素行亦佳等請,請法院審酌上開情節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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