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查出,徐少東曾為中華致公黨之副主席,現為榮譽主席,且為周女所創設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之總顧問;李男為「鐵路媽祖慈善 會」之總幹事;王男為高雄市某協會理事長。眾人受境外敵對勢力政府所派遣之滲透來源指示,欲藉由在台眾多之新住民人口發展敵對境外勢力所能支配之組織,乃與周女等人共謀,以關懷協會之名義進行滲透干預,企圖影響本次選舉,以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檢方調查,中方匯款至徐的兒子及王男帳戶等方式,且透過王與滲透來源接洽,傳遞並接受該滲透勢力之資助及指示,先由徐將其所製作之不實總統候參選人民調,以 LINE 通訊軟體主動傳送以「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 名義製作之網路社群問卷與學術問卷研究調查結果文稿予周女。
檢方指出,經周同意後,徐在112 年 8 月至 9 月間傳送刊有前開總會民調文稿之「經濟日報」、「Udn 聯合新聞網」、「Match 生活網」、「薯新聞/滔新聞」、「Pchome 新聞」、「奧丁丁新聞」、「LIFE 生活網」等各網路新聞鏈結給周,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為候選人宣傳及參與競選;另李男曾於 112 年 10 月接受徐指示,為「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理事長周女招攬台東地方人士,於 11 月中旬組團前往湖南省婁底地區接受落地招待,藉提供旅遊期間享有全程免費食宿、交通費之不正利益,作為要約前開民眾支持特定政黨及候選人之對價。
本案經橋檢檢察官盧惠珍、嚴維德、楊翊妘、郭郡欣訊問後,認徐、 王等 4 人涉犯反滲透法第 4 條、第 7 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86 條第 1 項、第 90 條第 1 項之罪,嫌疑重大,徐有羈押之必要,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徐之子請回;王及李則無羈押之必要,分別諭知王及李各以新台幣 20 萬及 10 萬元交保。
檢方呼籲,選舉期間應避免接受資金來源不明或費用與行程顯不相當之旅遊、餐會或各種形式之招待,若涉及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將可能觸犯選罷法之行收賄罪,若涉及資金介選,亦可能有違反反滲透法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