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貞主張中選會審定候選人名單後,選舉活動即將展開,但中選會不准她登記為候選人,導致她不能參與選舉活動,衍生的損害及危險已屬刻不容緩,無法等待本案訴訟審理,具有急迫性,因此願意提供擔保,請求法官准許她參選。
不過,北高行今天作出裁定,認為如果暫時准許王家貞取得候選人資格而參與選舉,固然保全她的參政權,但她是否能順利當選,很難評估,也就是說,她不能參選會受到什麼樣的損害,法院難以評估,另一方面,如果王女當選,但未來本案敗訴,不僅影響選舉結果,還將開啟選委會撤銷她候選人登記、當選無效等訴訟,以及辦理補選等措施,對公益有重大影響,經過綜合衡量,北高行今天再度駁回王女的假處分聲請。可抗告。
王家貞為爭取參選資格,日前請檢方代為聲請放棄緩刑,希望改採易科罰金結案,但台南地院認為她已向公庫繳付10萬元、完成緩刑的附加條件,而且沒有「難以履行、故意不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況,欠缺變更執行刑罰的事由,也就是說,她都已經履行緩刑的附加條件繳付10萬元,法官沒理由准許刑罰變來變去,因此駁回撤銷緩刑宣告的聲請。
王家貞隨即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以及前一個假處分聲請,希望法院命中選會將她列入候選人名單,但北高行本月13日作出裁定,指出立法院於今年6月9日修正《選罷法》第26條第9款,明定緩刑期間者不得參選,王家貞雖向法院主張該規定違反比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等,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她有相當高的機率能打贏本案行政訴訟,另一方面,選委會是依據法令不准她登記參選,行政法院目前難以認定該法條有違憲之虞、未來會被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因此北高行駁回王女的聲請。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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