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書指出,張姓記者控告指稱,他在新聞網站上公開發表林智堅的照片,被王鴻薇擅自去除背景、浮水印,替換其他背景及文字,並在2021年至去年間,7度po在自己的臉書粉絲專頁,但沒有標示他的名字,已侵害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因此控告王鴻薇涉犯《著作權法》。

檢警調查時,王鴻薇辯稱她不知道林智堅人像照片來自何處,當時只是針對時事議題,請助理準備好圖、文,她過目確認沒有問題後,再由助理發布在臉書上,並稱這是政治議題梗圖,一般人在社群平台上都會大量使用,沒有違法。

台北地檢署認為,王鴻薇在臉書張貼的梗圖,主要是針對《地方制度法的》修法議題提出評論,以及質疑林智堅涉及抄襲論文、新竹球場等爭議,而照片去除背景,僅留下林智堅的人像,並加入「花政府的錢抄論文、超跑專家」等文字,以及超級跑車、時鐘等圖形改作。

檢察官認為,王鴻薇張貼的圖片是一般俗稱的「梗圖」、「迷因」,多以名人、語錄、漫畫、影視截圖為素材,加上文字、圖形等,用來表達特定訴求,通常含有幽默、嘲諷意味,而這類圖片的使用慣例,並沒有要求必須標示著作人的姓名或名稱,因此認定王鴻薇在合理範疇使用張姓記者拍的照片,今將王鴻薇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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