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決指出,修法完成前,公職人員選舉得票數最高的落選人(落選頭),在得票數與「當選尾」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時,都可於投票日之後7日內,依相關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的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並對查封的投票所於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
至於葉高潔先前聲請重新計票的訴訟,憲法法庭今廢棄葉男原本敗訴確定的裁定,全案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另外,關於《公職人員選罷法》第69條第1項的修法,大法官沒有設定期限,但宣告在完成修法前,公職人員選舉,包括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原住民區區民代表、鄉、鎮、市長、直轄市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等,得票數最高的落選人,只要符合重新計票要件,都可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補足法律真空狀態。
大法官書記廳附帶說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已有重新計票規定,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的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候選人可於投票日後7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並於4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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