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府表示,該房屋據報自92年完成,至今未申請建照、使照,是未辦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建物。

房屋所有人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房屋建造完成或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設籍。

經新北市稅捐處調閱相關稅籍底冊,確認無該屋稅籍資料,稅捐處至今亦未接獲房屋所有人申報設籍資料。

新北市府財政局因應議員於議會的質詢,依現行查得資料據實回應,並無混淆視聽。至於副總統辦公室昨日指稱,該屋過去皆有繳交房屋稅,應請房屋所有人可提供稅捐處相關繳納證明等資料憑辦。

市府說明,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對逃漏稅有明確定義,是指納稅義務人故意或無意中違反稅法規定,以致未繳或少繳應繳的租稅的行為。

房屋有新建、增建、改建等,而未依法向稅捐機關申報,確屬逃漏稅行為。在此呼籲,房屋所有人應儘速依法向稅捐處所轄分處申報設籍,履行國民應盡之納稅義務。另外,土地漏繳地價稅部分,稅捐處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已於今(112)年10月18日按一般用地稅率開徵112年地價稅,並補徵107年至111年漏繳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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