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戶政司代理司長陳子和說明,這次修法主要涉及6條文、5重點,首先,因應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將條文涉及外國人「未婚未成年」部分,均改為「未婚且未滿18歲」。

此外,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利,現行僅規定無國籍兒少,可由國人養父、養母代為申請歸化;修法新增無國籍兒少可由監護人社福機關或機構主動協助申請歸化,使其持續保有健保、醫療照顧及就學等權利,以符兒少最佳利益。

陳子和指出第三重點,放寬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的居留年限規定,由現在依申請人身分不同的3年或5年,修正為連續居住2年以上,或曾在我國合法居留繼續5年以上,以吸引外國專業人才。

另,增訂免徵殊勳人才歸化國籍許可證書規費1200元,以感恩他們對我國的貢獻。同時也針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選公職人員,新增具外國國籍並擔任我國公職者,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公職規定,以完備選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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