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揚明昨晚在臉書發文表示,民眾黨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17條中寫道:「本黨從政公職人員,違反『廉政透明公約』(待補,參考北市府公約)者,視情節輕重,應予以除名或停權之處分。」然而找遍民眾黨官網,又向民眾黨人士打聽,卻都沒能找到廉政透明公約,民眾黨已成立4年,而這個待補竟然「還是現在進行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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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揚明指出,平台檢舉的情況,仍然需要民眾黨依照規定來處理,結果到現在卻連廉政透明公約都沒有,實在說不過去,「柯文哲主席,在建立第三方檢舉平台機制前,是否該先花點工夫去建構專屬貴黨的『廉政透明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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