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天審查《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案,其中,通過初審的第10條條文中明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識別被害人身份之資訊,但被害人為成年人且經本人同意,但受監護宣告者並取得其監護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受此限;若監護人為該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修正後的《性騷擾防治法》第15條也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組成調查小組的女性代表比例,以及接獲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後,提報審議會審議及相關處理程序,同時增訂必須給予其陳述意見及答辯的機會,並規範在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
另外,《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的一大變革包含嚴懲「權勢性騷」,刑事增訂加重其刑2分之1行政罰最高處60萬元,另定明法院並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民事懲罰性賠償金;同時視案件情節延長申訴期限2年至3年,並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
而社福衛環委員會對於第2條的「權勢性騷擾定義」有所爭議,主管機關衛福部主張增列「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顧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不過朝野立委盼納信仰、宗教,有許多假宗教之名掠奪信徒財產或貞操的情事,但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認為涉及宗教「十分敏感」因此不願納入,此條文便無共識並予以保留。
另外,在場立委與衛福部等官員在罰則部份意見歧異,衛福部主張性騷擾者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並增訂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2分之1,但朝野立委認為罰則和刑期都該加重。
而對他人為權勢性騷者,經申訴調查成立,由縣市主管機關處6萬以上、60萬以下罰鍰,朝野有初步共識,若非權勢性騷,可降為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針對是否要求性騷擾行為人接受性平相關教育缺乏共識,主因是行政單位認為執行困難,國民黨立委游毓蘭則提議委託NGO辦理並由行為人自費,該條文並保留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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