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賴鼎銘、王美玉、蕭自佑昨天透過新聞稿指出,海大師對生霸凌案在民國109年3月12日就曾爆發,校方在同年3月16日知悉霸凌案,卻未依法進行校安通報;110年8月24日,海大秘書室再接獲同一案的霸凌檢舉,卻遲至當年9月7日才進行校安通報,也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

監委說,此案海大至少二度涉有通報違失,嚴重損及學生權益,斲傷學校清譽。

後續海大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此案時,已認定師對生校園霸凌行為成立,依法提出處理建議移送。監委表示,小組原建議解聘且2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後又減輕為解聘且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最終校教評會更以甲師教學與研究工作具相當貢獻,且獲頒校級教學優良教師獎等理由,將懲處減輕為停聘甲師2年。

監委說,此案結果經教育部二度退回重審,顯示該教評會認事用法不周,有違大學法及相關函釋規定,海大也核有疏失。

監委指出,海大針對陳訴事項未積極以對、輔導等配套措施不彰、輿情蒐處未周,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疑組成不合法,且針對調查申請事宜有未善盡處理等應改正事項,皆有未當。

監委認為,此案除嚴重損及學生重大基本人權,更凸顯海大權責單位專業知能不足,有師師相護之嫌,溝通協調待檢討強化,作為實難謂符教育基本法意旨。

至於教育部,監委表示,教育部未依法定權責積極查明,監督作為不周,也核有重大疏失。針對上述,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3日通過賴鼎銘、王美玉、蕭自佑提案,糾正海洋大學及教育部。(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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