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稍早發布聲明,道路組組長於今日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規定,其職務當然停止,後續將全力配合司法調查。

營建署13日也表示,針對兩名同仁立即調離主管職務,後續全力配合司法調查;並再次重申,要求同仁謹慎自律,嚴守法令分際,並持續強化內部防弊作為,防杜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營建署說,尊重並全力配合司法調查以釐清案情,如有同仁涉及不法,將秉持毋枉毋縱原則,依法處理。

裁定理由指出,張騰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嫌疑重大,且有滅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至於張之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犯罪時及犯罪後3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不相當,無法提出正當理由說明,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滅證、串供可能,裁定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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