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分別針對職場、學校、其他場所進行規範。

羅秉成說,三法分制難免產生規範的漏洞,這次通盤檢討將適用的法則明確化,依身分關係跟場域,訂出三法的適用次序,《性別平等教育法》最優先,其次《性別平等工作法》、再來是《性騷擾防治法》;並將校園型、職場型、社會型的性騷擾確定下來,釐清過去20年來各部會弄不清誰管轄的問題。

此次修法顧及「有效、友善、可信賴」三個重點。有效方面,羅秉成指出,職場性騷的相關統計,權勢性騷大概占8成,是我們要抑制的重中之重,因此增訂「權勢性騷擾類型」,分為一般權勢型(比如科長對科員)、特別權勢型(針對雇主、機關首長、校長等機關最高負責人),在民事、刑事跟行政法的法律責任上,予以層級化處理,跟一般性騷擾有別。

不只如此,也擴大適用範圍,包括2個部分,羅秉成舉例,當雇主是性騷擾行為人,這是很嚴重的權勢性騷,但既有法律規定沒有任何的處罰,是三法底下的漏洞,因此修法補正,此外,《性別平等教育法》目前適用範圍未包括軍校、警校、矯正學校,這次也均將其納入。

修法後,權勢型性騷面臨哪些法律責任,羅秉成說明,民事上、被害人除請求民事賠償損害,也可以請求法院判處懲罰性賠償,特別權勢型性騷行為人開罰3到5倍,一般權勢性騷行為人為1至3倍。

刑事的部分,加重現有性騷擾罪的刑責,新增利用權勢性騷擾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最重達3年。行政罰部分,過去被漏掉的雇主行為人,修法可開罰1至100萬元,而一般型、權勢型的性騷罰則也做調整,前者罰1至20萬元,後者罰6至60萬元。

修法也強化申訴、監督機制,羅秉成表示,當性騷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時,雇主不可能調查自己,就需外部化由地方的主管機關(衛政機關、勞政機關等)來處理,若受害人不符調查結果,也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此外,現行雇主處理性騷擾事件,沒有通報制度,修法明定要求雇主接獲申訴、調查結果出爐,都須通報主管機關,以強化外部適法性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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