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日通過了「性平三法」的修法,明確規定了權勢性騷的類型和層級式的加重處罰。對於近期在演藝圈引起關注的性騷事件,如何判定是否屬於權勢性騷呢?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需要根據個案情況來判斷,如果牽涉到雇用、求職、監督、照顧等關係,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權勢性騷;如果沒有這些關係,則屬於社會型的一般性騷擾。
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在院會後的記者會上主持了問答環節。媒體詢問修法主要針對組織內的從屬關係的權勢性騷,但近期演藝圈爆發的性平事件中,當事人多數沒有勞雇關係或職位差異,那麼如何加重處罰呢?羅秉成表示,權勢性騷擾是這次修法所增訂的一種類型,其要件必須明確,因為這會牽涉到後續的民事懲罰性賠償和刑事加重刑罰。權勢性騷適用的法律規定首先是「性別平等教育法」,其次是針對職場的「性別平等工作法」,還有負責整體社會的「性騷擾防治法」。
羅秉成表示,性騷擾防治法對權勢性騷的定義是「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必須存在雇用、求職或執行職務的相關關係才能適用。而性騷擾防治法則對權勢性騷的定義是「受自己監督照顧之人」。
對於演藝圈的性騷案件中的權勢關係認定,羅秉成表示,需要根據具體的個案情況來判斷,比較有可能是根據「性騷擾防治法」來判斷,關鍵是看兩人之間是否存在監督和照顧的關係,例如同一公司的資深藝人被指定要照顧新進藝人,這種情況就有可能構成權勢關係;而如果兩人屬於不同經紀公司,且沒有監督和照護的義務,則屬於社會型的一般性騷,而非權勢性騷。
羅秉成還表示,權勢性騷在相關法律規定上已有一定的模式,不宜擴大範圍。一旦擴大範圍,那麼更多具有身分和影響力的人所犯下的性騷擾行為都將受到加重處罰,這在立法政策上需要謹慎評估。因此,目前的修法仍限於存在權勢地位和被害人之間的關係,並給予相對明確的法律定義以加重責任,這樣更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