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12年6月14日通過監察委員張菊芳、郭文東、王麗珍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監委指出,彰化地檢署於被拘提人留置保護室兼候保室期間,因其請求使用手機通知家屬籌措罰金及向家人報平安,但該被拘提人竟偷拍候保室內部情形上傳社群平台;另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亦曾發生證人詢問筆錄初稿及提示附件,遭證人隱匿攜出後外流等情,斲傷司法形象及民眾對第一線檢調機關之信賴。
監委表示,彰化地檢署執勤法警將人犯個人手機「暫時發還」時未有紀錄及簽名核章;發回後執勤法警未全程監督、未請求其他同仁支援及辦理交接即離開現場,返回現場後亦無人、無紀錄可資提醒收回人犯個人手機保管,致生人犯得以於該署保護室兼候保室使用個人手機逾50分鐘,並趁機偷拍周圍環境及上傳社群媒體,足徵該署於相關程序之執行、監督管理及人員教育訓練上,均有疏漏與不足,核有違失。
另外,調查局南機站也發生詢問筆錄初稿含附件遭受詢問人隱匿攜出的事件。監委於調查報告中提到,此事件因受詢問人之個人犯罪行為及主詢問人、筆錄人員個人行政疏失等諸多原因疊加所致;然本案詢問之過程及辦案人員之紀律,筆錄之初稿一共印了幾版、幾份、幾次,筆錄之附件一開始共準備幾份,案發時並無其他軟硬體設置可資提醒,亦乏相關監督機制,直至受詢問人將筆錄初稿外洩後調查局南機站始輾轉得知上情,引發外界訾議,斲傷調查局形象甚鉅,核有違失。
監委表示,觀諸彰化地檢署候保室遭偷拍上傳事件、調查局南機站筆錄初稿含附件遭攜出事件,二機關於事發後均提出相對應改進措施,然該等措施於事發前似非不得預為設計防堵,卻須在事發後始得以彌補,顯示第一線檢調機關之警覺性尚有不足。
監委說,更何況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檢調機關未來若無周全之防範措施與監督機制,則不應對外公開之資料恐難免有外流之可能。法務部允宜綜合各檢調機關相關場所、設備與環境安全等軟、硬體設施及監督管理層面,與時俱進通盤考量研擬可行性之設計,並督促所屬切實執行,在兼顧便民及維護司法威信原則下,避免類同情事再次發生,損及民眾對檢調機關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