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丁昱仁指出,洪智坤躺摩鐵床還對被害人摸胸,看起來已不僅僅是性騷,已經違反當事人的意願而構成猥褻,而實務上違反意願並不一定要被害人明確說「不」,法官或檢察官往往會綜合現場的各項情況,研判被害人是否心裡可能不願意。他認為,女導演可能因為案發地在無法容易逃跑的摩鐵,且過於害怕,即使心裡不願意而不敢明確說不,如此一來洪智坤已涉及猥褻。

至於究竟是強制猥褻還是利用權勢猥褻,丁昱仁說,要看洪智坤是否和女導演之間有業務關係,利用受監督的機會對她猥褻,若確實有才可能成立利用權勢猥褻,不過無論是強制猥褻或利用權勢猥褻,刑責都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兩案的追訴期都有20年,也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只人人可告發,地檢署也可主動分案偵辦。

此案源於被害女導演發文控訴,事情發生在2010年,她當時收到H姓政治人物的邀請,表示欣賞她的作品已久,希望能為高雄年底的五都市長選舉拍宣傳片或廣告,她為此多次南下和對方會面、簡報,前後橫跨半年,卻在某次被洪智坤利用機會載到摩鐵伸狼爪。

她說,案發當天她一如往常接到電話要討論腳本,搭高鐵南下,再由H的司機接送,當天卻被告知平常訂的商旅訂滿了,要換一間,接著她被送到汽車旅館,到了深夜H才抵達,卻只簡略聊了選情,帶過腳本後,問起她的人生目標,暗示可金援,「你只要偶爾讓我任性一下」,接著並聲稱很累、不舒服,要求躺床,要她過去,「我記得他有些緩慢隱晦的動作,要抱我,有摸到我,有摸到胸部」,她全身僵住,「連呼吸都屏住的程度。只有順勢推移開,盡量保持距離,後來我看到被子裡有規律的動作,我根本不敢想他在幹嘛。」她說,自己躲到廁所,再有記憶已是天亮時洪智坤離去。

洪智坤凌晨在臉書發文道歉,強調「給人不好的感受,一定是我的錯誤,我沒有任何職務,也與任何人無關」,強調,「我只有真誠道歉,改進並且彌補過錯」。而他的昔日主管陳菊也發聲痛斥「不可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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